第三条合营企业订立的合营合同合同章程,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报告,该委员会应当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合营公司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损失。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转让,应当经合营企业同意。
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故意用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诈骗,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规定,其价格由合营企业评议商定。
董事会的职权依照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任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依法由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规定。
第七条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减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分配。
世界上具有先进技术水平的合营企业开始盈利的头两年到三年可以申请减免所得税。
合营企业有关外汇的事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第九条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以经济合同方式执行。
第十二条合营企业的合同期限,可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由合营者商定。 合营合同期满后,各方同意并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以延长期限。 延长合同期限的申请必须在合同期满前六个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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